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在农业地区,税费收取的过程关系到了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三方利益的实现和表达。而在土地下户,小农经营,基层政府重新面对处于原子化分散状态的农民的情况下,政府与农民的制度性联结较之于大集体时期已经严重削弱,而农业村村级组织的行政能力受集体
经济短缺因素的限制,也已经很难向村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结果,在客观上便出现了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只向农民索取,而很少能向农民提供服务的局面。由此一来,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在农民心目中就主要扮演了“索讨者”而非服务者的角色。这种角色无疑会增加税费征收的困难,尤其是当少数农民感到他们缺少能够
影响公共权力的制度化手段,而开始将“皇粮国税”之外的“双提款”上交视为唯一能够维护自身权利,要求乡村公共权力提供有效服务的利益表达机制时,这种个别人的“
经济资源的非经济化运用”行为便可能对整个村庄产生一种心理和行为上的示范。结果,就如同一个木筒里究竟能装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木筒中哪块木板最长,而是取决于哪块木扳最短一样,木筒中那块最短的木板——少数敢于把上交款作为维权和利益表达工具的农民的拒交或拖欠行为,就
影响了多数村民的上交,并进而决定了整个税费征收在
农村基层工作中的基本特征。这正是近年来媒体和学界高喊减负,中央政府一再采取减负措施,但
农村收粮收款工作的难度却始终不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二、 催收与拖欠
发生在某村的催收和拖欠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展开的。
分析下述三个案例,我们注意到,拒交或者拖欠费款的行为,从当事人自述的原因看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钱”,或者认为“负担重”(至少,在调查中,当事人均未主动提到这一点,相反,他们倒是主动提及与邻近县相比较,本县的农民负担较轻),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乡村组织行政不作为,或认为村干部处事不公,损害了自身利益。在不存在其他解决矛盾、维护利益、维持社会公正和要求公共服务手段的情况下,或者说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更为正式的维权途径成本太高,而收益却是一个十分不明朗的未知数的情况下,他们便想到了以拒交和拖欠“双提款”来维护权益与表达诉愿。毕竟,交不交钱,交多少钱是他们自己所能够把握得了的,而且在
目前的格局下似乎也是他们所唯一能够把握得了的。
案例1:1995年末,政府在某村推行殡葬改革,此事引发村干部与村民李某一家的纠纷,纠纷之中,村主任与李年迈的母亲发生拉扯,继之
发展到双方家庭成员出手相殴。结果各有所伤。事后,李母被送到
医院救治,村主任的右眼也落下了伤痕。此事后来虽经乡法庭调解,但实际上却是不了了之,双方谁都不满意。李家告诉笔者,为母亲医治伤病,他们花去了6000多元钱,而母亲迄今并没有完全康复。6000多元钱对于村里的农民仍然是一笔很大的数字,于是,李氏兄弟几家决定从此不再交提留。他们说:“等到政府解决了
问题,或者把这笔钱抵完了提留,再交。”
案例2:5组村民李已经有好几年末交提留,提及原因,他自述:“一是土地下户时家里的土地划得不公平;二是1997年我在负责收组里的电费时,各家登记的用电数与实际应交电费数合不拢,我贴了钱。此外,我到组长家交电费时又跌了一跤,前后共花去200多元医药费。收提留款时,我希望把这笔医药费扣出来,村里没有答应,但是,组长因公摔伤了腰,村里却出了钱,我认为这有失公平;三是村里修路时,在我的田里打了石头,毁了我的地,也不赔偿。因为这几个原因,我这几年没有交提留,但农业税是交了的,“皇粮国税”我从来不拖欠。”
案例3:2组村民肖的责任地与组长的责任地相邻,两家的鸡经常串到对方的地里啄食,这种事情在农村太多,但由于双方未能心平气和地处理,遂起纠纷。1997年6月,肖的西瓜地又被组长家的鸡啄了,肖妻便在地里放了药,毒死了组长家的鸡,组长也“投桃报李”,如法炮制,毒死了肖家的鸡。肖妻背着死鸡去找村里解决,但这种事非如何理得清?又如何解决得了?于是,肖在交提留时,就扣除了自己的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