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9-09 16:34:33作者:未知
一、“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
在东欧转轨国家中,捷克可以说是全民对旧体制反感最强烈、求变情绪最突出的国家。其它东欧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之前大都是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农业国,政治上专制、王政色彩浓厚,即使像东德,战前经济虽发达,政治上却是纳粹暴政。唯有捷克,战前既有高度发达的工业也有高度成熟的议会民主、共和宪政。在历史上,捷克是中欧强国奥匈帝国境内的工业集中地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崩溃,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以前帝国24%的人口、21%的领土却继承了奥匈80%的工业生产能力,这使它的经济发达水平远远高于在前帝国政治中心地区建国的奥地利。二战前捷克是世界十大工业国之一,按人口平均的工业产量甚至高居世界第四位,不少部门工业生产能力超出国内市场容量三倍,是个工业出口大国[1]。可是1948年以后实行计划经济的结果,到60年代便使其在世界工业国位次降落到第12位,人均产量落到第五,生活水平已明显低于本来远不如它的奥地利。到80年代末,它更落到了巴西、西班牙与韩国等之后,退出了主要工业国行列。在政治上,战前民主制变成斯大林制度的结果,不仅造成50年代初的大量冤案,而且在1968年之后的大整肃中多数共产党人也倍感压抑,觉得还不如战前民主制对共产党人更好些。这一切加上1968年布拉格之春的影响,使捷克改革不可能不具有激进性质。
但另一方面,捷克按理说应当是转轨最困难的国家,这主要因为有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捷克剧变前的经济体制之“一大二公”在东欧诸国中无出其右,在“布拉格之春”被扼杀后的二十多年间,当局拒绝一切改革,比起剧变前就搞过“市场社会主义”的匈牙利、南斯拉夫与波兰等国(尤其是从未搞过农业集体化的后二国)来,其原体制的僵化和垄断性与“纯国有”、“纯计划”经济的色彩都更加突出,因而按理说转轨也更加困难。
其次,在1989年捷克国内生产总值中,公有经济占96%之多,私营经济只有区区4%。[2]而且捷克的国有企业多是大中型联合企业,托拉斯化程度之高,在整个东欧仅次于前民主德国,捷克的大企业传统甚至早在共产党时代以前就有了,如俄斯特拉发冶金联合体、比尔森斯科达汽车厂、布拉格奇卡德工厂、乌斯季的斯波莱克化工冶金联合体与布尔诺的阿达斯特工厂都是世界闻名的巨无霸企业。这样的经济搞产权改革,困难可想而知。完全没有市场改革基础的捷克,本国公民不可能购买企业,而捷克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全球十大工业国之一,国民有很强的历史自豪感,不可能像匈牙利那样接受外资大量购买并控股本国企业。同时捷克转轨之初旧体制留下的对外收支遗产较平衡,不像匈牙利那样背着沉重的外债而且已丧失对外支付能力,需要卖掉国有资产换取外汇来还债。因此无论从可能还是从需要来讲,出售型的私有化在捷克都是行不通的。
最后,捷克在历史上又是东欧诸国中唯一具有真正左派传统的国家,在战前的绝大多数时间里,社会民主党都是联合执政党乃至主要执政党,第一共和国的前后两位总统马萨里克和贝奈斯、以及总理突沙等均为社会民主派人士,捷共则是东欧唯一的在苏军“解放”以前就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民主政治中拥有巨大影响的党。在20年代中期它就是国内第二大党,1925年大选中得票率超过社民党而几与第一大党农民党相当(93.4万票对97万票),1928年捷共拥有15万党员,比法共多两倍,比英共多29倍(而捷克人口仅及英、法的1/3)。捷克社会民主党在1948年2月事变被整肃前更有党员近70万,为著名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员人数的70%,而捷克人口仅为德国的1/4。同时,捷克也是东欧诸国中唯一在二战前具有发达稳定的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在民主参与与监督理念和左翼平等理念双重影响下,任何寡头式的、“权贵私有化”式的、黑箱操作式的产权改革都是国民所不可接受的。
另一方面,同样是典型的“民主私有化”,捷克与北邻的波兰又有很大的不同,波兰剧变以前的统一工人党政府就信奉奥斯卡.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自发私有化”、“杂乱无章的私有化”已颇有发展,而农村则根本没有搞过集体化,基本上仍由小农构成,因而剧变后曾被认为是私有化改造比较容易的,萨克斯的“证券私有化”建议最初是向波兰提出,而东欧第一个证券私有化的计划也首先在波兰出台。但是,构成波兰政府基础的团结工会就其基本面貌来说是个工联主义社团而不是自由主义政党,而工联主义在初衷上与其说倾向于私有化,毋宁说更倾向于工人自治,在私有化方法上则更接近于本企业雇员集体分享股权的伊索普(ESOP)方式,而不是全社会分配股权的“大众私有化”。但狭义的伊索普方式要求把“全民的”产权变成“内部人”产权,这也难以被社会接受,这样一来就使私有化进程变得十分复杂,以至筑室道谋,议而不决。自别莱茨基政府的证券私有化方案被议会否决后,大众私有化便趋于停滞。而剧变前旧体制下“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式的自发私有化又被民主政府所制止,于是形成了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第一届非共产党政府执政时期,波兰国营企业私有化进程与其说是加快了还不如说是放慢了。最重要的原因是,新出现的政治家和公众认为自发私有化或企业经理享有任免权在政治上(以及道德上)无法接受,必须停下来”。[3]
在投资基金占有的上述份额中,个人和较小的投资基金占有39.8%和44.1%,这部分股权十分分散,一般对企业难以构成实际控制。银行发起的投资基金占有21.2%和9.8%。其他机构与个人发起的投资基金占有27.6%和30.9%,合计共占40——50%股权的这两类投资基金规模较大,控股能力强,捷克式“人民资本主义”的经济效率便主要寄希望于它们了[12]。
但在私有化过程中及私有化后的若干年内,捷克政府的主要政策导向是阻碍股权向大型基金、尤其是具有外资背影的大基金集中。这显然有民族主义的政策动机,但更重要的是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例如在捷克私有化中大出风头的哈佛基金。在私有化初始的第一波,捷克财政部大力向人民宣传认购私有化证券将会带来丰厚的收益,但效果不佳。1991年11月,哈佛基金展开凌厉的宣传攻势,鼓动人们购买它的股份,并许诺将有10倍的回报率。哈佛基金的促销活动取得了成功,在吸引大批投资者向其投资的同时,也引起了其他基金的仿效,促进了整个私有化过程的顺利推进。但政府很快发现,如果这些投资基金将来经营业绩不佳,将会导致信任危机,出现挤兑风潮,在这种连锁反应下公众会对私有化信心动摇,导致私有化功亏一篑。于是,政府在1992年颁布“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法”,规定一家投资基金在一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较大的投资基金因此不得不将自己手中的投资点投入较多的企业,从而使它们的资产组合中最大10家企业所占比例降低。[13]
即便如此,哈佛基金仍然在立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控股人的竞争中遥遥领先。迄1994年6月底,哈佛基金在全捷10家最大投资基金中名列第三,共掌握全部投资基金拥有的投资点的10.5%,次于由捷克国内银行设立的CS(捷克国民银行)与IB(投资银行)两大基金(分别占有15.6%和11.9%)。但哈佛基金投资集中的程度则远远超过它们:它把77%的投资集中投向资产组合中最大的10家企业,而CS与IB这项比例只有28%与44%。它投资的全部企业中,有84%的企业一成以上股权归它所有(这一比例一般可保证在企业监事会或理事会中有席位),而它拥有控制性股权(18%以上)的企业则占到56%。相比之下,CS与IB分别只对47%和51%的所投资企业拥有一成以上股权,拥有控制性股权的企业更只有11%于25%。同时哈佛基金还向其他几大基金的发起银行参股,控制了CS与KB(捷最大商业银行与第四大基金设立者)各12.9%与17.6%的股份,是仅次于国家的第二大股东。
这种状况更进一步增加了捷克政府与立法机构限制向大基金集中的倾向。但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政府应当鼓励投资基金像哈佛基金一样集中投资。而与此相反的政策导向,便成了此后捷克经济效率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1](捷)亚罗米尔.德麦尔、米罗斯拉夫.斯特日达:《捷克斯洛伐克地理》吉林人民出版社1978年,145页。
[2]John Coffee,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 Lessons from the Czech Experience, in Frydman, Gray and Rapaczynski ed., Corporate in Central Europe and Russia, Volume 1, Budapest: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Press.1996. P.119.
[3] K. Mizsei, Privatization in Eastern Europ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oland and Hungary, Soviet Studies (1992), 44:2,pp.283-296.
[4] 苏文:《捷克模式:公平与效率的协奏曲》,《东方》1994年第6期。
[5] R. Egerer, Capital market, financial Intermediaie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a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he Top Ten Voucher Funds in the Czech Republic,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1555, the World Bank1995,p3.
[6] J. Coffee,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 Lessons from the Czech Experience, in Frydman, Gray and Rapaczynski e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entral Europe and Russia, Volume 1. Budapest: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Press,1996, p.138.